共享資源:許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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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將基於實例為非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對版權法的概述,目的在於幫助上傳者斷定圖像或其他媒體文件是否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如果您是位想知道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維基共享資源內容的再使用者,請參閱共享資源:在維基媒體以外再利用內容。
維基共享資源只能接受自由內容,即不受著作權限制從而不妨礙任何人,在任何時間,為了任何目的而使用的圖像和其他媒體檔案。儘管如此,某些非著作權因素仍可能限制其使用,關於此請參閱共享資源:非著作權限制,在此情況下特許可能會需要採取一些特殊措施。更進一步,某檔案的著作權可能在一個國家已到期,而在另一國家仍未過期。其中的一些細節將在下文說明。維基共享資源會努力確保此類限制已在檔案描述頁中提及;然而,您作為再用戶也有責任確認您所使用的媒體符合特許,且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維基共享資源只能接受如下檔案:
維基共享資源「不接受」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上載的檔案。請參閱共享資源:合理使用。僅處於「僅非商業性使用」協定下(如 CC BY-NC-SA)的媒體檔案也同樣不能被接受。
圖像或媒體檔案的特許資訊必須在檔案描述頁用著作權標籤加以清晰說明。特許條款所要求的所有資訊必須提供於描述頁。描述頁提供的資訊應當足以讓其他用戶驗證此檔案的特許狀態。這些資訊最好能在上載時就填寫在上載頁面的摘要欄中。
可接受的特許條款
著作權特許是一個正式的特許,用來表明誰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以及他們應該如何使用這個作品。特許條款只能由著作權所有者授予,通常為作者(拍攝者、繪者或類似的人物)。
在共享資源上,所有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非公有領域)必須以自由著作權協定釋出,這將不可復原地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目的來使用這個作品。單純地標註上「此作品可以讓任何人使用」或類似的陳述式是不夠的。具體地講,特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必須」允許再出版和再分發內容。
- 「必須」允許發表其衍生作品。
- 「必須」允許商業性使用作品。
- 特許條款「必須」永久有效(無過期時間)及不可撤回。
- 您「可以」要求註明此作品的所有貢獻者。
- 您「可以」要求用同樣的協定公開由其演繹的作品。
- 有關數碼發行,您「可以」要求使用不受數字限制管理(DRM)的開放格式。
有些時候,作者希望將低質素或低解像度版本的作品在「自由」著作權協定下釋出,而對高質素的作品使用更嚴格的條款。這種區別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目前還不明確,但根據共享資源的方針,我們將尊重著作權所有者的意願,僅保留低質素版本。
以下限制「不能」被應用到圖像或其他媒體檔案:
- 僅在維基媒體計劃中使用。
- 僅非商業、教育、個人或社論目的使用。
- 僅合理使用。
- 對於所有或某些用途,必需(而不是請求)通知創作者。
例如,下列情形通常來說不能接受:
- 對並非以自由著作權協定釋出的軟件的截圖。然而,對以GPL或類似的自由軟件協定釋出的軟件的截圖大體來說沒有問題。請參閱 共享資源:截圖。
- 電視、DVD、電子遊戲截圖。請參閱共享資源:截圖。
- 對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作品的掃描或複製性攝影。特別是書籍封面、專輯封面或CD封面等。請參閱共享資源:衍生作品。
- 受著作權保護的標誌或符號等。(請注意不要與商標相混淆。)
- 模型、面具、玩具及其他代表了著作權作品的物品,例如動畫或電影人物(而不是與具體角色無關的某演員本人)。請參閱 共享資源:衍生作品。
共享資源也接受未被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即處於公有領域的作品)。請參閱關於公有領域的小節。
關於使用此特許條款方針的理由,請參閱共享資源:特許條款/辯護。
多重特許條款
只要您喜歡,您可以提供儘可能多的特許,但至少其中一個需要符合上述的自由著作權協定的要求。例如可以將檔案以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符合方針標準)和署名-非商業性使用(不符合方針標準)授權。在這個例子中,再利用者將有權選擇依據相容的特許條款(相同方式共享)來創作衍生作品,或使用不同的特許條款模型並限制為非商業性使用使用。再利用者如果選擇後者將不可以上載其衍生作品至共享資源,因為署名-非商業性使用不符合自由特許條款標準。
附加一個比較嚴格的特許可能會更加相容於其他計劃的著作權方案;再者,多重特許可以讓演繹作品的創作者選擇以較為嚴格的特許釋出此演繹作品。也就是說,這會讓演繹作品創作者有更多的自由來選擇要使用哪個著作權特許。請參閱共享資源:多重特許條款。
知名的特許條款
我們推薦您在上載時選擇以下知名的協定:
- 共享創意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特許條款(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 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GPL)/GNU寬通用公眾特許條款(LGPL)
- 自由藝術特許條款(Free Art License/Licence Art Libre,FAL/LAL)
- 開放數據共享資源(Open Data Commons),適用於自由特許的,其內容也是自由內容,或基於自由特許條款授權,或是不能從數據庫中拆分的數據庫,詳見[1]。
共享創意特許條款圖示及名稱 | 縮寫和版本 | 可以在這裏使用嗎? | 注意 |
---|---|---|---|
CC Public Domain Mark 1.0 | 通常在Flickr圖片上找到,並在大多數情況下被視為自由特許。參見下面「公有領域」章節 | ||
CC0 | |||
CC BY (1.0 2.0 2.5 3.0 4.0) | |||
CC BY-SA (1.0 2.0 2.5 3.0 4.0) | |||
CC BY-NC (1.0 2.0 2.5 3.0 4.0) | |||
CC BY-NC-ND (1.0 2.0 2.5 3.0 4.0) | |||
CC BY-NC-SA (1.0 2.0 2.5 3.0 4.0) | |||
CC BY-ND (1.0 2.0 2.5 3.0 4.0) | |||
符號標識的意思 | |||
再次重申,我們也可以接受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見下)。
更多特許條款請參見共享資源:著作權標識。
禁止的授權
無法適用符合自由文化作品定義的協定的作品絕對不能上載至共享資源。請參閱維基媒體基金會關於著作權協定的董事會決議以取得更多資訊。
以下列出了一些在網上較為常見,但禁止用於共享資源的協定:
只有當多重特許的作品是在至少一種特許條款下獲得時,才能在維基共享資源上使用非特許條款。
若某個圖像不滿足要求,您可以請求原作者以自由著作權協定釋出作品,例如CC BY(創用CC-姓名標示)或CC BY-SA(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等。
GNU自由文件特許條款
GNU自由文件特許條款(GFDL)對於多數內容並不適用,特別是印刷媒體,因為協定要求在作品發表時必須將此協定全文一併發表。因此,最好對作品採用雙重特許,即同時採用GFDL協定與某個更容易令相片及文字獲得使用特許的協定——如共享創意協定。另外,如果可能,請儘量不要把GPL和LGPL協定作為作品唯一的協定,因為它們並不太適合於軟件以外的作品。
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下,GFDL不允許作為唯一特許條款:
- 內容於2018年10月15日及以後特許。這裏考慮的是特許日期,而不是創作或上載日期。
- 內容主要是拍攝、繪畫、素描、音頻或視頻。
- 內容不是軟件標誌、圖示或摘取自GFDL軟件手冊的截圖。
特許條款資訊
維基共享資源上的所有作品,其描述頁必須明確指出此作品是以何種協定發表,並附上此種協定必需的資訊(如作者等)。另外,即使著作權協定或著作權法沒有要求,檔案描述頁也應該提供足夠的附加資訊以便讓其他人驗證此檔案的著作權狀態。
特別是下列資訊必須在描述頁提供,無論協定是否有要求:
- 檔案使用的著作權協定。這必須用著作權標籤加以聲明。
- 檔案的來源。如果上載者就是創作者,那麼應當明確地指出這一點(如:「由上載者製作」、「自製」、「自己的作品」等)。否則,請儘可能標明檔案來源的超連結或完整的參照資訊。請注意:像是「轉載自維基百科」等字樣,除了此檔案確實是在維基百科上首次發表之外,是不會被當成有效來源的。請填入檔案的原始來源。
- 圖片或媒體檔案的創作者。對於因著作權過期而被認為處於公有領域內的媒體檔案,作者的死亡日期至關重要(見關於公有領域作品的小節)。表明上載者為著作權所有者的通用著作權模板(如{{PD-self}})不能替代此要求。唯一的例外是當作者希望保持匿名,又或者因為某些原因導致作者不明,但又有足夠的資訊表明此作品確實屬於公有領域(例如作品的作成日或者發表日)。
雖然沒有那麼重要,但以下資訊應儘可能提供:
- 圖像或媒體檔案的說明。如這是什麼,又或者這是如何作成的。
- 作成時的日期和地點。對於因著作權過期而被認為處於公有領域內的媒體檔案,檔案的作成日期可能至關重要(見關於公有領域作品的小節)。
這些資訊最好用資訊模板加以說明。關於使用方法,請參閱共享資源:第一步/質素和說明。
特許的範圍
在某些情況下,文件(媒體檔案)可能具備多個要素,每個要素可能並且必須獲得特許:每一位對作品的關鍵部分作出貢獻的個人都對成果享有權利,並且他們的貢獻都必須處於自由著作權協定下:請參閱演繹作品。 然而,區分並不明確,並且可能因國家而異。這裏有幾個例子需要澄清:
- 對於音樂錄音,必須考慮到以下要素,且每個要素必須處於自由著作權協定下(或公有領域中):
- 樂譜(作曲家的權利)
- 歌詞(作詞家的權利)
- 演出(演奏家的權利)
- 錄音(錄音師或錄音公司的權利)
- 對於藝術作品的圖片(包括書籍封面或類似物品的相片),類似地:
- 原作品的創作者擁有對所有複製品和演繹作品的權利。
- 若圖像不是對原作的簡單複製,則攝影師擁有對此圖像的權利。
- 對於建築物的圖片,若此建築物擁有某些獨特的建築學特徵,則建築師可能擁有某些權利。但請參閱共享資源:全景自由權。
如果藝術作品並不是圖像的主要內容,又或者該藝術作品不能被清晰地辨識,那麼這會導致著作權關係變得複雜。在此情況下,通常認為圖片(包括錄音等)的創作者擁有其著作權。舉個例子,當在博物館內對一群人拍照時,相片通常會包含館內的藝術作品。在此情況下並不需要考慮那些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問題。然而這種區分並不是很明確。共享資源:微不足道方針含有更多的相關內容。
注意,必須確定和明確提及所有要素的特許。另請注意,多數複製品不允許其用戶取得新的著作權,一張圖片的數碼圖像和複製品並不能產生新的著作權。唯一的相關著作權是原始圖片的著作權。這也適用於截圖。
公有領域的作品
以CC0或類似的特許條款釋出的作品視同公有領域作品;缺乏原創性的作品和法令條文亦處於公有領域;世界上少數政府,包括美國聯邦政府、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和佛羅里達州政府,將其大部分作品包括大部分公共記錄釋出在公有領域;英文維基百科中關於公有領域材料的指引中更詳細地介紹了諸多此類例外情況。
共享資源接受處於公有領域的材料,即上述例外情況允許的文件,或不適用著作權的文件,或著作權已過期的文件。但是公有領域很複雜;著作權法因國家而異,因此同一件作品可能在一個國家處於公有領域,但在另一個國家仍然具有著作權。《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但每個國家都可以自由超過這些最低標準。一般的經驗法則是,如果作品的創作者已經死亡超過70年,其作品便在該創作者的國籍國及在該作品首次發表國處於公有領域。如果是匿名作品或合作作品(如百科全書),則通常在首次發表之日起70年後處於公有領域。如果作者經廣泛搜尋後仍不明確,其作品在創作120年後可被認為屬於公有領域(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 {{PD-old-assumed}})。
許多國家採用70年的著作權條款。但須注意其中不包括美國。由於歷史原因,美國的著作權條款更複雜。在美國,著作權期限的一般規定如下:
- 1929年之前發表的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
- 對於1964年之前首次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期限截至發表後28年,因此除非著作權擁有者在釋出後第27年至28年的窗口期內申請續期,否則目前一般已超過期限。
如果在窗口期內續期,則著作權期限延長至首次發表後95年。
1964年之前發表的絕大多數作品已經超過著作權期限,但仍必須確認著作權未續期。(可在美國著作權局線上檢索中查詢到1978年及之後的作品的續期情況,對於在1951年至1963年間釋出的作品尤為有用;Google已掃描1923 至 1978 年註冊的紙質作品目錄。)
- 對於1978年之前首次發表的作品:截至首次發表後95年;
- 對於1978年及之後首次發表的作品:截至作者死亡後70年,匿名作品或僱傭作品:首次發表後95年或創作後120年,著作權截至這二者中的較短期限。
對於1978年之前創作但在1978年及之後才發表的作品有特殊規定。這些條款在美國對外國作品同樣適用。
但是,發表的年份和地點必不可少。在有些國家,在某一年之前出版的材料處於公有領域。在美國,該日期是1929年1月1日。在一些國家,所有政府出版的材料都處於公有領域,而在其他國家,政府保留有部分著作權(見共享資源:地域著作權規則)。
在美國,錄音(包括1929年之前發表者)的著作權狀況非常複雜。根據音樂現代化法案的第二條,1972年2月15日之前完成的錄音可能根據普通法和/或州法律享有著作權,而這些法律並不總是具有與美國聯邦著作權相同的形式和限制。這裏特別指出一些涉及著作權的條款:
- 在1923年以前首次釋出的錄音已於2022年1月1日進入公有領域。
- 在1923~1946年期間首次釋出的錄音受到著作權保護,並持續到其首次釋出之日起100年後。
- 在1947~1956年期間首次釋出的錄音受到著作權保護,並持續到其首次釋出之日起110年後。
- 在1956年以後釋出,並於1972年2月15日之前首次修復的錄音將於2067年2月15日進入公有領域。
在1972年2月15日當日或之後首次修復的錄音,則與其他作品一樣,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的條款規定其著作權保護時長。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如美國),個人也可以明確地將自己創作的作品捐贈到公有領域。在其他地方(如歐盟),這在技術上是不可能的;作為替代,個人可以授權自由使用圖片,例如Creative Commons Zero Waiver放棄了著作權授予的所有權利,但這种放棄也許不能在通常被理解為「公有領域」的整個範圍內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關於作者的道德權利)。
赫特圖表是個幫助確定某事物在美國是否處於公有領域的工具。「共享資源:國際著作權快速參考指導有助於確定在美國境外首次發表的作品是否可以上載。
美國著作權法與非美國著作權法的相互作用
維基共享資源是一個國際計劃,但其伺服器位於美國,並且其內容應最大限度地再被使用。非美國作品通常只有在作品處於公有領域或處於「美國和作品來源國」有效的自由著作權協定下才允許上載。作品的「來源國」通常是作品首次發表的國家。[1]
當上載來自美國以外的國家/地區的材料時,通常適用該國家/地區和美國的著作權法。如果是將已經由第三方網站儲存的材料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那麼美國的著作權法,上載者居住國的著作權法,以及該第三方網站的網絡伺服器所在國的著作權法都要適用。因此,使用該材料的任何特許應適用於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如果該材料處於公有領域,則在所有這些司法管轄區(加上作品的來源國)通常必須都處於公有領域,只有這樣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
例如,如果英國的某個人將法國網站上儲存的圖片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伺服器,則該上載必須符合英國、法國和美國的著作權法。允許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的相片必須處於法國、英國和美國的公有領域,或者必須有英國、美國和法國都可接受的著作權特許。
例外:公有領域中的二維藝術作品(例如畫作)的忠實複製品是這條規則的例外。2008年7月,在聲明澄清基金會方針之後,維基共享資源投票通過所有此類相片不論其來源國都被接受為公有領域,並加上警告標籤。有關詳情請參閱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
- 主頁面:共享資源:URAA回朔著作權
美國法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英文縮寫URAA)規定,對於外國作品而言,如果該作品在URAA日期仍在外國來源國受著作權保護,則恢復該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對大多數國家而言,此URAA日期是1996年1月1日。這意味着外國作品在美國受到著作權保護,即使它們在URAA日期之前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請參閱維基百科:非美國著作權。
由於該法律的合憲性在法庭上受到質疑,所以維基共享資源最初允許用戶上載在美國本已處於公有領域但不受URAA保護的圖像。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在戈蘭訴霍爾德案中支援了URAA的合憲性。在討論後,維基共享資源確定受影響的檔案不會被全部刪除,而是逐個稽核。又經過對受影響的檔案的最佳審查方法的進一步討論,造成了共享資源:公有領域專題的產生。
受URAA影響的檔案應當標記{{Not-PD-US-URAA}}。
由於URAA而提名刪除的檔案應仔細評估,應根據美國和當地法律確定其著作權狀態。僅僅指控URAA適用於該檔案不能是刪除的唯一原因。如果著作權評估的最終結果是在美國或當地法律下對該檔案的自由著作權有重大懷疑,則必須根據預防原則刪除該檔案。
孤兒舊作
- 該作品創作於1929之前;
- 或是,該作品創作於原作國的「作者去世之後50年期限」規定生效之前,如果創作時已出版,則符合{{PD-1996}}(例如,對於「作者去世之後50年」國家的作品,如果URAA日期為1996年的話,作品創作是在1946年之前)。
公共領域1.0與Flickr
共享創意公共領域標識 1.0(PDM)經常應用到攝影素材網站(例如Flickr.com)上的圖片,但這不是一個特許條款。儘管如此,社群發現:當一個用戶將 PDM 應用到自己的作品上時,意味着他們將其作品釋出到公共領域,並且這些作品被認為是自由特許的。關於更多資訊,參見接受著作權所有者使用公共領域標記釋出的檔案。
維基共享資源不允許「合理使用」
維基共享資源「不接受」依據合理使用條款而使用的內容。請參閱Commons:合理使用。
衍生作品
您想上載一張米老鼠圖片,但當然您不能只是掃描它。為什麼不為米老鼠的可動人偶拍攝一張圖片然後上載呢?千萬別。您不能上載這些可動人偶的相片的原因是它們被視為衍生作品。未經原作者特許,不得發表此類作品。
1976年美國著作權法第101節說:「衍生作品是基於一個或多個預先存在的作品進行重新安排、改變形式或改編的作品,例如譯文、音樂編排、改編成的戲劇、改編成的小說、改編成的活動圖片、錄音作品、藝術複製品、節本、縮寫本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凡作品內有編輯的修訂、註解、詳細解釋或其他修改,作為整體成為作者的原創的作品均為衍生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專案的相片在美國司法管轄區被視為衍生作品。1976年美國著作權法第106節說:「(……)本標題下的著作權所有者擁有做和授權以下任何事項的排他性權利:(……)(2)製作基於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衍生作品;」
因此,必須刪除「未授權」的衍生作品,例如受著作權保護的可動人偶、玩具等的相片。更多資訊請參閱共享資源:衍生作品。
例外:所謂的有用條款——具有內在實用性功能的物品,即使是商業圖案,在美國也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其圖像不是美國法律規定的衍生作品。關於此例外的細節和適用性,見美國最高法院在馬澤爾訴斯坦案中的決定,以及{{Useful-object-US}}。
簡單圖案
關於商標(另見共享資源:物件問題的著作權規則:商標):大多數商品和產品受到知識產權法律給予的一種或多種保護,著作權只是其中之一。重要的是要區分著作權、商標和專利。維基共享資源一般只執行著作權限制,原因如下:
- 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註冊商標,而禁止一切東西是沒有意義的。
- 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限制與工業複製有關,但此類物品的相片可以自由複製。
→由於這些原因,維基共享資源接受任何著作權已過期的商標。此外,維基共享資源接受一般字型和簡單幾何形狀的文字的圖像,即使其恰巧是最近的商標標誌,理由是這樣的圖像不足以創造性地吸引著作權保護。[2] 此類圖像應當採用{{PD-ineligible}},或者採用更有針對性的標籤(例如簡單標誌應採用{{PD-textlogo}}標籤)。
無著作權的簡單圖案的光柵化彩現(即PNG圖像)本身可被視為不受著作權保護。對於沒有著作權的簡單圖案的向量圖像(即SVG檔案),尚不太清楚向量表現是否具有其本身的著作權;更多資訊請參閱英文維基百科:字型著作權資訊和{{PD-textlogo}}討論頁。
確定圖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通常非常困難,並且此類圖像經常被提名刪除且各種處理結果都有。請參閱共享資源:原創性門檻和/或「英文維基百科:原創性門檻」以獲得一些指引。
字型
字型的光柵化彩現不受美國著作權保護,因此處於公有領域。它可能在其他國家(見字型的知識產權)受著作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您應當使用{{PD-font}}。
著作權規則
適用何種著作權規則的一些指引可以在下列地方找到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
- 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 (原稱「Commons:圖像案例集」)
另見
參見
- 著作權標籤
- 英文維基百科的著作權FAQ
- Help:公有領域
- 開放內容——使用共享創意特許條款的實用手冊(另提供PDF,ISBN 978-3-940785-57-2)
- Stock.xchng方針
- 共享資源:授權請求專題
- 共享資源:選擇著作權特許
註釋
- ↑ 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當一個作品被同時在多個國家釋出時,「作品來源國」是指授予著作權保護期限最短的國家。
- ↑ 請參閱葉茨-霍金訴藍天烈酒公司案,其中決定藍天伏特加酒瓶和標誌不可獲得著作權。
外部連結
法律合集: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著作權法合集。
- WIPO Lex。
- CERLALC: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國家、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著作權法。
- CIPR:獨聯體國家和波羅的海三國的著作權法。
- ECAP:東盟國家的著作權法。
- EuroMed Audiovisual II歐盟專案,收錄部分地中海國家(自摩洛哥至土耳其)的近年著作權法。
著作權條約:
其他:
- 巡迴法案38a:美國的國際著作權關係, 美國著作權局提供(略有過時,部分國家有缺失。)
- 巡迴法案38b: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包含的著作權修正案, 美國著作權局提供。
- 17 USC 104A:美國因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修訂的著作權法案
- 美國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