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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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3日 (一) 08:44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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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英语:Real Estate)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因此物业也属于不动产。[1]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买卖香港“不动产”的第1类文件,是要缴付印花税的。[2]
不动产的法律定义:
- 《民法》第66条~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不动产概括涵义包括:标的、权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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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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