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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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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英语:Real Estate)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因此物業也属于不动产。

词源

不动产的词源英语:Real Estate表示不动产,但是不动产与真实(英语:real)的概念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认定不动产比个人动产更真实)。这个词起源于君主制下的领土世袭原则,在那时所有的土地都是国王的财产。所以不动产最原始的意思是王室领土(英语:royal estate)。英语:real来自于法语中royale,是由使用法语的诺曼人在征服英格兰时将这个词带入英语的。

香港

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不动产指:

(a) 土地,不论是否有水淹盖;

(b) 土地上的任何产业、权利、权益或地役权;及

(c) 附连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于任何这类物件上的东西。

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买卖香港“不动产”的第1类文件,是要缴付印花税[1]

台湾

不动产的法律定义还有:

  1. 《民法》第66条: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2.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3.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不动产概括涵义包括:标的、权利、价值。

相关条目

资料来源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