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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lang-en|'''[[:en:Real Estate|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ref>[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F0FA22B8BB8FA0788825648C00088FD6?OpenDocument]</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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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lang-en|'''[[:en:Real Estate|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ref>[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F0FA22B8BB8FA0788825648C00088FD6?OpenDocument]</ref> |
2015年12月11日 (五) 12:56的版本
不動產(英語: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1]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是要缴付印花税的。[2]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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