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fgks.org   »   [go: up one dir, main page]

跳转到内容

不動產: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首段:​ 增加或調整參考來源
InternetArchiveBot留言 | 贡献
补救1个来源,并将0个来源标记为失效。 #IABot (v1.5.1)
第27行: 第27行:
*[http://district.ce.cn/newarea/roll/201404/23/t20140423_2709727.shtml 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确定 2016年全面实施] 中国经济网 2014-05-07
*[http://district.ce.cn/newarea/roll/201404/23/t20140423_2709727.shtml 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确定 2016年全面实施] 中国经济网 2014-05-07
*[http://www.ce.cn/cysc/fdc/fc/201406/30/t20140630_3066533.shtml 不动产登记条例或年底出台],中国经济网,2014年6月30日
*[http://www.ce.cn/cysc/fdc/fc/201406/30/t20140630_3066533.shtml 不动产登记条例或年底出台],中国经济网,2014年6月30日
*[http://sc.ce.cn/gdxw/201407/31/t20140731_1693665.shtml 不动产登记渐进 调控或剑指存量] 中国经济网2014-07-31
*[https://archive.is/20140808012540/http://sc.ce.cn/gdxw/201407/31/t20140731_1693665.shtml 不动产登记渐进 调控或剑指存量] 中国经济网2014-07-31
{{物之分類}}
{{物之分類}}



2017年9月7日 (四) 16:48的版本

不動產(英語: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

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是要缴付印花税的。[1]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1.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3.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相關條目

資料來源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