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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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眾議院 衆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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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屆日本眾議院 | |
制度 | |
制度 | 下議院 |
領導 | |
議長 | 大島理森 (自由民主党) |
副議長 | 川端達夫 (民進党) |
結構 | |
議員 | 475(295個小選舉區和180個比例代表制議席) |
政黨 |
執政聯盟(329): 在野黨(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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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 |
選舉模式 | 小選舉區及比例代表制 (「雙重候選制度」) |
上次選舉 | 第47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 |
地址 | |
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永田町國會議事堂 | |
網址 | |
www.shugiin.go.jp |
日本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日本国宪法 · 日本法律 |
眾議院(日语:衆議院/しゅうぎいん Shūgiin ?)是日本國會的下議院,最早在於1890年隨著《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施行而成立,為日本原帝國議會兩個議院之一;1947年之後則依照《日本國憲法》而改為現制。現在有475席,每四年改選一次,但有中途解散的制度。
目录
日本國憲法下的眾議院[编辑]
選舉權[编辑]
任期[编辑]
眾議院議員任期為四年(眾議院解散時,即使議員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
地位[编辑]
與參議院的差異[编辑]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較參議院的六年為短。但由於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參議院而言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眾議院優越制)。
「眾議院優越制」的實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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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議院通過,但遭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日本國憲法第59條第二項)。
- 預算之議決、條約之承認、內閣總理大臣之指名諸事項,若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議會亦無法達成共識時,或是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眾議院的決議,則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為國會全體的決議(憲法第60條第二項、第61條、第67條第二項)。
- 預算案由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預算先議權,憲法第60條第一項)。
- 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眾議院可以行使(憲法第69條)。內閣不信任案的通過(或內閣信任案的否決),將與內閣總辭與眾議院解散一併進行。
- 國會會期的決定,若兩議院無法達成共識,或是參議院無法議決,則依眾議院的決議辦理(日本國會法第13條)。
- ※眾議院在修憲案上並未享有優越權。又,眾議院雖可針對閣員個別行使不信任決議,但該不信任決議並無法律上的效力(亦即,眾議院可以行使內閣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內閣總辭,但無法透過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個別閣員下台)。
與內閣的關係[编辑]
首相有權解散眾議院。若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內閣信任案)時,內閣若十日以內不解散眾議院則必須總辭。
選舉方法[编辑]
1993年前,眾議院議員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1996年實行新選舉法後,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於該選制下,每位選民擁有小選區票與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選出295名小選區代表與180名比例代表,合計475名(因應日本法院判決做出員額的修正)。候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
定員[编辑]
眾議院議員定員475名。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
院内勢力[编辑]
議員於議會內之行動皆以所屬黨團(院内会派)為主導,兩個或以上的議員俱可結成黨團。縱使黨團的作用近乎與政黨重疊,但一個政黨可以包含多於一個黨團,有時候獨立議員也可以隸屬於黨團。議會內各委員會之委員數目、發言及質詢時間分配等,會較取決於黨團所佔議員數目而非政黨議員人數。參眾兩院議長及副議長按慣例不屬於任何黨團。
眾議院提案要件[编辑]
人數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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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 | 提出修憲法案(國會法68條之2) 提出修訂憲法原案動議(國會法68條之4) |
50人 | 提出預算法案(國會法56條1項前段) 於全體大會動議增加預算案金額(國會法57條) 於全體大會動議修正預算案(國會法57條之2) 對議長、副議長、代議長、常任委員長發動信任/不信任議案(眾議院規則28條之2) 對内閣發動信任/不信任議案(眾議院規則28條之3) |
40人 | 提出懲罰議員之動議(國會法121條3項) |
20人 | 提出並不涉及財政預算之議案(國會法56條1項前段) 於全體大會動議修正不涉及財政預算之議案(國會法57條) 對於開會前被逮補之議員提出釋放要求動議(國會法34條之3) 提出質疑終局動議(眾議院規則140条) 提出討論終局動議(眾議院規則141條) 要求起立表決(眾議院規則157條) |
10人 | 提出停止公開全體大會會議(國會法62條) 參與黨首討論之前提(只有合資格之在野黨領袖可參與院内交涉團體) |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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