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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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眾議院
衆議院
第47屆日本眾議院
Go-shichi no kiri crest 2.svg
制度
制度 下議院
領導
議長 大島理森 (自由民主党)
副議長 川端達夫 (民進党)
結構
議員 475(295個小選舉區和180個比例代表制議席)
衆議院会派構成図(2016年7月).svg
政黨

執政聯盟(329):

在野黨(136):


無黨派・缺額(10):

  •      無黨派(10)
選舉
選舉模式 小選舉區及比例代表制 (「雙重候選制度」)
上次選舉 第47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
地址
Chamb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Japan.jpg
 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永田町國會議事堂
網址
www.shugiin.go.jp
Imperial Seal of Japan.svg
日本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日本国宪法 · 日本法律

眾議院(日语:衆議院しゅうぎいん Shūgiin ?)是日本國會下議院,最早在於1890年隨著《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施行而成立,為日本原帝國議會兩個議院之一;1947年之後則依照《日本國憲法》而改為現制。現在有475席,每四年改選一次,但有中途解散的制度。

日本國憲法下的眾議院[编辑]

選舉權[编辑]

任期[编辑]

眾議院議員任期為四年(眾議院解散時,即使議員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

地位[编辑]

與參議院的差異[编辑]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較參議院的六年為短。但由於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參議院而言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眾議院優越制日语衆議院の優越)。

「眾議院優越制」的實例[编辑]

  1. 眾議院通過,但遭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日本國憲法第59條第二項)。
  2. 預算之議決、條約之承認、內閣總理大臣之指名諸事項,若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議會亦無法達成共識時,或是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眾議院的決議,則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為國會全體的決議(憲法第60條第二項、第61條、第67條第二項)。
  3. 預算案由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預算先議權,憲法第60條第一項)。
  4. 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眾議院可以行使(憲法第69條)。內閣不信任案的通過(或內閣信任案的否決),將與內閣總辭與眾議院解散一併進行。
  5. 國會會期的決定,若兩議院無法達成共識,或是參議院無法議決,則依眾議院的決議辦理(日本國會法第13條)。
※眾議院在修憲案上並未享有優越權。又,眾議院雖可針對閣員個別行使不信任決議,但該不信任決議並無法律上的效力(亦即,眾議院可以行使內閣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內閣總辭,但無法透過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個別閣員下台)。

與內閣的關係[编辑]

首相有權解散眾議院。若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內閣信任案)時,內閣若十日以內不解散眾議院則必須總辭。

選舉方法[编辑]

1993年前,眾議院議員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1996年實行新選舉法後,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於該選制下,每位選民擁有小選區票與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選出295名小選區代表與180名比例代表,合計475名(因應日本法院判決做出員額的修正)。候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

定員[编辑]

眾議院議員定員475名。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

院内勢力[编辑]

議員於議會內之行動皆以所屬黨團(院内会派)為主導,兩個或以上的議員俱可結成黨團。縱使黨團的作用近乎與政黨重疊,但一個政黨可以包含多於一個黨團,有時候獨立議員也可以隸屬於黨團。議會內各委員會之委員數目、發言及質詢時間分配等,會較取決於黨團所佔議員數目而非政黨議員人數。參眾兩院議長及副議長按慣例不屬於任何黨團。


眾議院提案要件[编辑]

眾議院各項要求
人數 内容
100人 提出修憲法案(國會法68條之2)
提出修訂憲法原案動議(國會法68條之4)
50人 提出預算法案(國會法56條1項前段)
於全體大會動議增加預算案金額(國會法57條)
於全體大會動議修正預算案(國會法57條之2)
對議長、副議長、代議長、常任委員長發動信任/不信任議案(眾議院規則28條之2)
對内閣發動信任/不信任議案(眾議院規則28條之3)
40人 提出懲罰議員之動議(國會法121條3項)
20人 提出並不涉及財政預算之議案(國會法56條1項前段)
於全體大會動議修正不涉及財政預算之議案(國會法57條)
對於開會前被逮補之議員提出釋放要求動議(國會法34條之3)
提出質疑終局動議(眾議院規則140条)
提出討論終局動議(眾議院規則141條)
要求起立表決(眾議院規則157條)
10人 提出停止公開全體大會會議(國會法62條)
參與黨首討論之前提(只有合資格之在野黨領袖可參與院内交涉團體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