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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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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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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英语:Maastricht Treaty),即《欧洲联盟条约[1],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上簽訂。當時经过两天的辩论,最終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稱《欧洲联盟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

簽署國家[编辑]

原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家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家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家
2013年7月1日加入國家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

货币联盟条约[编辑]

货币联盟条约》是1992年2月7日由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所正式签订的。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目标[编辑]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002年1月1日,15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為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15國。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联盟条约[编辑]

政治联盟条约》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其目标為: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 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 欧洲公民身分: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 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 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 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 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 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 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 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斯特里赫特條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參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欧洲联盟条约》,亚太日报,2013年11月1日

外部链接[编辑]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併條約
1975
N/A
歐洲理事會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馬斯垂克條約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2001
2003
尼斯條約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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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的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